一、 所需文件
1. 企業合法開業證明公證認證原件及中文譯件4份(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地區的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 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其中香港公司同時提交注冊登記證、商業登記證公證認證原件)(部分地區需另提供公司章程復印件一份)
2. 同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1份(證明內有信用良好或無不良記錄字樣)及中文譯件1份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護照復印件及中文譯件5份、首席代表及代表的照片各三張、首席代表的18歲起工作簡歷;(注:如首代和代表為中國人需另提供 派遣函)
4. 租期在一年以上的辦事場所的租賃協議、房產證明復印件3份
5.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駐在地點、代表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我方協助制作)
6. 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書(我方協助制作)
二、辦理流程
市工商局辦代表處注冊證→出入境管理處備案→刻章→技術監督局辦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
三 、所需時間 20—25工作天
代表處全稱為外國企業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
業務代表工作職責
1、 完成所轄地區的促銷推廣目標;
2、 負責所轄區域終端管理;
3、 協助經銷商進行渠道分銷覆蓋;
4、 協助經銷商制定進貨計劃;
5、 維持價格秩序,控制貨物流量、流向;
6、 對公司促銷品進行控制管理;
7、 及時反饋商務信息;
8、 監控廣告計劃的實施;
9、 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報請,并提出解決或改進措施。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代表處的經營范圍最初應當在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寫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特殊行業需審批),該經營范圍將被規定在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上。外國企業的駐華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其登記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活動。
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但是,如果中國和該外國企業所在國政府簽訂有雙邊條約,該雙邊條約明確規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可以在華從事直接經營活動的,則應當按照這些規定辦理。
經濟活動
雖然法律不允許辦事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并不意味著辦事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辦事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辦事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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